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zj、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如果没有潜在普通股,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zj、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zj。对于可转换公司zj,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zj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zj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hy确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jiaoy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其中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 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通常应首先考虑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 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你好。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稀释每股收益,是指潜在的普通股,对于每股收益具有的稀释作用。
可转换公司zj,其实质仍然是一种zj,只是该zj被赋予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权利。这就是说,可转换公司zj,有可能被持有人要求转换为公司股权,从而使得持有人在转换时,由债权人转换为股东。由此,可转换公司zj,虽然不是公司股权,但却是一种潜在的公司股权。
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并不考虑可转换公司zj,因为:可转换公司zj不是公司股权;而稀释每股收益需要考虑可转换公司zj的影响,因为:可转换公司zj是潜在的公司股权,即,假设尚存的可转换公司zj,自期初(或发行日)就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
所以,转换年数,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关系。尚未转换的,不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可能会稀释每股收益;已经转换的,直接在基本每股收益中体现,与稀释每股收益无关。
至于可转换公司zj对稀释每股收益影响的计算,遵循“假设已转换”原则,即假设可转换zj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由此,一方面,分母需增加转换的股权数,另一方面,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
所得税影响)。而题中提到的“用zj的现值乘以市场利率再减掉税费”,只是可转换公司zj的权益负债分拆确认、与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两大知识点的融合而已,其实质还是“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
所得税影响)”。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正是因为基于这两条假设,才能够得出稀释每股收益的公式,否则稀释每股收益就和基本每股收益没有区别了.
如题,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2005年的每股收益具有稀释性,对2006年没有稀释性,因为2006年末计算时,已行权,那就包含在基本每股收益中了.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期权都应该考虑稀释性,对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情况,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2、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3、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下面我们以认股权证为例,简单说明一下计算过程: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7年的有关资料如下:
2017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80000万股。2017年5月31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甲公司以2017年5月20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每10股发放1.5份认股权证,共计发放12000万份认股权证,
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按照每股5元的价格认购1股甲公司普通股。甲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17年度为32000万元。甲公司股票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
计算甲公司2017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32000/80000=0.40(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2000-12000*5/10=60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32000/(80000+6000×7/12)=0.38(元/股)
扩展资料: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除了需要考虑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外,还需要考虑可转换公司zj:
可转换公司zj。对于可转换公司zj,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zj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zj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可转换zj是可转换公司zj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zj。可转换zj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
可转换zj是zj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zj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zj。该zj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zj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zj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zj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zj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zj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稀释每股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转换公司zj
二者的区别在于基本每股收益不需要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比如可转换公司zj、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但是稀释每股收益需要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分子和分母的影响。
基本每股收益是根据当前的总股份来计算的。
稀释每股收益,考虑了可能增加股份的情况下,比如有可转债,那么就要考虑转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