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按照目前的法律体系,是由公司负责办理的,不是转让方办理,也不是受让方办理。而且,工商变更登记也不具有创设股东身份的效力,不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只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是一方不积极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则该方是有过错的,如果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已经十年了,也超过诉讼时效了,难以再主张赔偿。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肯定是第一步,因为首先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要达成合意,除非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如未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国有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等),或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条件或期限,一般在当事人签署时即生效;
协议签署后应当办理股权转让交易,即双方当事人去具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包括转让价款支付、股东名录变更等等;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在签署协议但未办理股权交割前办理,也可以在股权交割之后办理,因为工商变更登记仅仅是股权变动的社会公示记录,并非合同生效与否的标志。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三十天内,双方应当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转让登记。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第三人掺和的话,转让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不能以没有变更登记为由反悔。
和个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个人愿意退回股权,夫妻另一方有权干涉吗?我认为只要是带夫妻间应该是可以干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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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三十天内,双方应当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转让登记。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第三人掺和的话,转让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不能以没有变更登记为由反悔。